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悼念中国《反汉奸法》提案第一人喻权域先生
作者:共产主义信仰者    发布时间:2010-9-30    浏览:2057

悼念中国《反汉奸法》提案第一人喻权域先生

张宏良


         惊闻中国《反汉奸法》提案第一人喻权域先生于今天上午不幸逝世,十分悲痛。我曾与喻权域先生见过几面,但是彼此并不熟识,我对喻权域先生的敬重,是因为他的《反汉奸法》(全名是《惩治汉奸言论法》)提案。2007年在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喻权域作为第一提案人,向大会提交了《反汉奸法》提案,要求全国人大制定《反汉奸法》,依法制裁甚嚣尘上的汉奸言行。显然,在买办横行、汉奸肆虐的当今中国,喻权域先生提案的命运只有一个,就是石沉大海。
        这是喻权域死不瞑目的重大遗恨。
        不过,我们相信,中国或迟或早一定会出台《反汉奸法》,因为中华民族太需要《反汉奸法》了,如果没有《反汉奸法》,所谓中华民族的崛起,就只能成为国人的梦幻。中国历史上所有亡国灭种的大祸,没有一次是亡于外敌,无一不是亡于汉奸。中国是全世界最大的国家,之所以总是遭受外来欺辱,甚至是遭受小国欺辱,根本原因也是汉奸。今天,中国财富如同长江大河般滚滚西流,根本原因仍然是汉奸。美国航母敢于穿越南中国海、进入如同中国内海的黄海,根本原因也还是汉奸。
        所以,当今中国最需要的就是《反汉奸法》。《反汉奸法》与已经出台的《反分裂法》,是相互依存的姊妹法,没有《反汉奸法》,《反分裂法》就只能成为一纸空文,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可以说,对于当今中国而言,《反汉奸法》和《反分裂法》,是仅次于宪法的最重要的两部法律,没有这两部法律,等待中华民族的,将只能是尸横遍野、血流成河!
        看着美国航母在中国家门口耀武扬威,把大半个中国绝大多数老百姓纳入射程范围,看着那些汉奸群体为此欢呼雀跃的场景,此时此刻,我们更加怀念中国《反汉奸法》提案第一人喻权域先生。我们一定要努力实现喻权域先生的遗愿,推动中国早日出台《反汉奸法》,以及恢复宪法中被删除的有关“惩办卖国贼”的所有条款。这也是对 喻权域先生最好的悼念方式。
        喻权域先生,安息吧!
 

附1:

喻权域呼吁:请读我们的提案全文

  今年(2007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的社科界委员住在北京东郊的华润饭店,离市中心很远。

  3月4日、5日会间休息时,一些记者来华润饭店采访,问我今年准备提什么提案。我说,准备提两个提案。第一个提案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借鉴奥地利等国的做法,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

  记者们要看我的提案全文。我说,我这人有个习惯,发表重要文章或提出重要提案之前,要送请一些学者专家修改,提出意见。会前我曾把这个提案送请清华、北大、人大的法学教授推敲过。现在,这个提案正在社科界几位委员中传阅,征求意见,所以还不能给你们。我向记者们介绍了我这提案的大意,背诵了提案中那几句关键的话。

  3月6日,社科界有六位委员传阅了这个提案(另有几份参考材料),并签名参加“联署”。他们只作了两处小修改:一是把“牺牲了几千万生命”改为“牺牲了几千万人的生命”;二是把日本军队侵华的时间“从1931年以来”,改为“1931年9•18事变至1945年日本投降期间”。当天夜里,我就把我们七名政协委员的提案报送给全国政协秘书处了。

  3月7日,来华润饭店采访的一些记者告诉我,我前几天的谈话已被香港的报纸和电视台报道,在互联网上引起热烈议论。《中国青年报》已在3月6日发表文章对我进行抨击。

  看到《中国青年报》的反应如此之快,如此强烈,我甚为高兴。这说明,我们的提案击中了某些人的要害,戳到了某些人的痛处,他们想阻止我们把提案上交,想阻止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我们提出的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的建议。

  我关心的是,香港记者是否准确地报道了我的话。从来访记者提供的材料看,香港记者的报道确实漏报了几个关键词句,如“歪曲历史事实”、“侵略罪行”。原因可能是我说的四川话使他们没听清楚。

  我把已经上送的提案的复印件送给了来访的记者(主要是内地记者),希望他们报道全文。

  3月15日,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闭幕。我回到家里,查阅这段时间的报纸文章和网上议论,都没有看到我们那个提案的全文。估计是记者们忙于自己的工作,忽略了这件事。

  现将我们七名政协委员的联合提案的全文公开发表出来,供网友们议论。

  应不应该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如何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其中应有哪些条文?这是关系我们国家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的大事,是全国各族人民关心的大事,应由全国各族人民来认真讨论。                      

2007年3月17日

附文2:

喻权域:保卫宪法,保卫国有企业,保卫社会主义!(2005年 旧文)


    这段时间,全国都在纪念抗战胜利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电台、电视台和人民群众中多次响起抗战歌曲,响起《黄河大合唱》中那几句雄壮的歌词:"保卫黄河,保卫华北,保卫全中国!"
    今天,我们中国又处在一个关键时刻:《宪法》遭到严重破坏,我国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主义的制度岌岌可危。
    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现在的中国,已经是"私有制经济为主体"。
宪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现实情况是:大量国有企业被贱价出卖给私人,或者通过所谓"改制"变成私有企业。
    所以,我给我今天的发言安了一个题目:"保卫宪法,保卫国有企业,保卫社会主义!"
限于时间,我今天只讲几个重大问题。

第四个问题:股份制是"公有制"吗?
    鼓吹大量出卖国有企业、搞"私有化"的学者和高参们说:"股份制"就是"公有制"。我国的大中型私营企业中,有一些搞了股份制;国有企业变卖给私人后,他们大多数实行股份制;国有企业"改制",由原来的厂长、经理收购之后,他们中的大多数搞的也是股份制。所以,仍然是"公有制企业",我国经济仍然是"公有制为主体"。
    这又是曲解宪法的骗人之论。
    到山西平遥古城参观过的人都知道,那里的"日升昌商号"在1823年(鸦片战争之前17年)就实行了股份制,有十大股东。日升昌商号是公有制吗?
    美国的福特公司、洛克菲勒公司早就是股份制公司,那是公有制吗?
    "二战"之后的日本全国的大、中、小企业和商店,几乎全改为股份制。独资企业极少。能说日本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吗?
    1982年起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法学家和政治家们,大概早就预料到会有人曲解"公有制"来为推行"私有化"打掩护,找借口。所以,他们起草、制定的宪法早就作了防备。
    从1982年到今天,我国的《宪法》虽经多次修改,《宪法》第六条没有删改一个字。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这一条写得清清楚楚,任何一个稍有文化的人都明白:《宪法》所说的"公有制",指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宪法》所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一种是"全民所有制",即国有企业;另一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城乡劳动人民组织的合作社。
    股份制企业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这是没有争议的。
    股份制企业是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呢?也不是!因为股份制企业的生产资料是"股东"所有的,并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股份制企业的红利是"按股分红",即"按资(投资)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的。
还有一个重要差别是"支配权"不同。
    大家知道,"产权"包括三个权:一是所有权,二是支配权,三是收益权。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城乡合作社,其领导机构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选举时,社员或社员代表是平等的"一人一票"。合作社的大政、大计和经营方向,也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表决时,社员或社员代表也是平等的"一人一票"。简言之,合作社的"支配权"属于全体社员,每个社员拥有的支配权是平等的。
    股份制企业的支配权则不然。股份制企业里有大股东、中股东、小股东和零星散户之别,他们各自拥有的股票(或股份)数量是不同的,差别悬殊。大股东拥有的股份,往往是小股东的几十倍、几百倍、几千倍、几万倍。股份制企业的选举和投票表决不是"一人一票",而是"一股一票"。大股东拥有的选举权、表决权,是小股东的几十倍、几百倍、几千倍、几万倍。家住外地而持有少量股票的"散户"(这种"散户"的人数很多),不可能专程去参加股东大会,也就放弃了自己的选举权、表决权。因此,股份制企业的"支配权"掌握在大股东手里。
    只凭上述两项就可以判定:股份制企业不是《宪法》所说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属于《宪法》所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那些鼓吹"股份制就是公有制"的人,不是无知,就是理论骗子。
    近几年出现了"国家控股(国家股占51%以上)的股份制企业",这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呢?由于这类企业中有相当大(不超过49%)的一部分股份是私人占有的,这类企业的利润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按资分配"的,所以,这种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是"半社会主义"企业,相当于50年代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4年初开始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我国农村出现的第一批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民把自己的土地、耕牛、大型农具以"入股"的方式交给合作社统一支配。年终结算时,合作社的纯收入先按"股份"给予"分红",其余部分在扣留公积金、预留明年生产资金之后,按社员的工分多少分配(即"按劳分配")。"按股分红"部分大约只占合作社纯收入的10-20%。由于各户农民的人均耕地相差不多(这是土地改革时平均分配土地形成的,只有少量上中农家庭的人均耕地略多一些),所以,"按土地分红"基本上是"按人头平均分红"。由于有些农家有耕牛和大型农具,有些农家没有,所以,"耕牛和大型农具分红"部分,才"不属于按劳分配"。
    有"入股分红"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被称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
    现今的"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其私人股份的比重和"按股分配"的比重,远超过当年的"初级社"。所以,准确地说,这类企业应称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由于这类股份制企业有利于吸收民间资金,又是"国家控股"的,企业的"支配权、管理权"掌握在国家派去的管理人员手里,要把它算入"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我看也可以。
    问题在于,自1997年邓小平同志去世以来,在"国退民进"的呼声中,国有企业被大量地贱价出卖或"改制"为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也所剩无几,县和市级县基本上没有了。城乡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企业,大都变成了私营企业。"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国,已经"改变"成为"非公有制(即私有制)为主体"的中国。
    《宪法》第六条、第七条遭到破坏的结果,首先表现为数以千万计的职工下岗、失业,数以亿计的工人农民成为老板手下的"打工仔",从"国家的主人、企业的主人"沦为"弱势群体",基层的大量公务员和教师不能按时、足额地领到工资和退休金;我国的贫富差距悬殊,基尼系数突破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
    再一个大问题是影响我国的科技进步。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三十多年中,国家的科研机构与国营工业一直是拉动我国科技进步的火车头。国外一项新发明、新技术、新产品出来,只过几年十几年,我国就研制出来,赶上去了。国有工业萎缩的这些年,我国科技进步的速度放慢了。尽管我国的电子工业产品的数量很大,出口很多,但是其中的核心部件、核心技术是从外国买来的。这类产品的销售收入,要抽出很大一部分来支付外国的专利费。科技进步速度放慢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越往后会越明显。
    所以,我要大声疾呼:全国的共产党员和劳动人民团结起来,保卫宪法,保卫国有企业,保卫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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