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枪拆迁,何来协商诚意
来源:钱江晚报
21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一村民为征地补偿与当地“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后又与现场民警发生冲突。当地调查组通报称,民警在生命受到威胁之后开枪,一村民当场死亡。记者调查发现,该事件源于占地纠纷。兴隆台区有关部门在没有和村民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且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违法强拆,导致矛盾迅速激化。
前天,盘锦市成立调查组并发布消息称,民警开枪是因为村民暴力妨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经鉴定,开枪民警枪支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这个结论很简单,但藏着大问题。民警向村民开枪,是因为村民暴力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请注意,这里有个词非常关键:“执行公务”。对这个民警来说,我相信他是在“执行公务”,没有上级安排或领导指派,他荷枪实弹跑到拆迁现场干啥?但此“公务”,确非民警职责范围之事。民警公务即为警务。而民警参与征地拆迁断然不是警务。这一点,可参见公安部《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明令禁止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再请注意,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是属“非警务活动”。
这里可以先就公安部禁令作点分析。征地拆迁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非常高。难度再大,问题再多,终属人民内部矛盾。这种性质决定了征地拆迁,必须“协商解决”。而民警一旦介入,意味着拆迁户与政府或开发商之间平等的权益关系被打破。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对于政府或开发商的要求,拆迁户不会轻易答应,甚至不排除有各种抵制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民警的出现主要就是针对拆迁户。出现了就有可能出手,一出手,就把“人民内部矛盾”演化成了“敌我矛盾”。
公安部严禁民警出现在征地现场,可能就是为了避免激化矛盾,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公安部的规定,实际上是进一步强调了法律对警察权力的约束。人民警察法已经对民警的职责范围作了详尽规定,任何拆迁行为的执法主体都不是公安机关。因此,人民警察要有自己的立场和主张,不应成为执行政府错误的“急先锋”,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在看来,公安部的这一严规并未得到贯彻,在许多公开报道的暴力拆迁事件中,都可见民警的影子。
《意见》指出,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问题出在哪?出在地方政府把握着地方公安机关的人财物,公安机关在地方政府的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虽然公安部有禁令在头上,但解决不了当下的人事、财政和经费保障,因此地方公安不得不服从于地方政府的指令。所以,很多时候,民警参与征地拆迁是迫于无奈,是奉命行事。
只有当公安民警依据法律行事,对于地方政府违法命令敢于说“不”,公正执法才能得到保证,征地拆迁现场也才有可能不见民警的影子。这一天,任重道远。
最后提醒一下,盘锦对民警开枪致村民死亡事件进行“善后”时,千万别忘了找出那个下令动用警力参与拆迁的人,对照公安部的规定严肃究责,否则把公安当“家丁”使唤的现象会越来越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