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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人阶级社会地位演变实录
作者:共产主义.    发布时间:2012-8-4    浏览:8830

中国工人阶级社会地位演变实录——从主人到雇佣劳动者的变迁

魏公哲 编著

内 容 提 要

近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带来中国经济基础、社会生产关系等多方面的巨大变化,而工人阶级由社会主义国家和公有制经济的主人沦变为雇佣劳动者的社会地位演变并呈现出无权化、分散化、贫困化、弱势化、灾难化的特征,则是其中的重要方面。这表明近二十多年来,由于公有制经济的衰退和私有者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有成为具文的危险。本书实录大量报刊公开发表文章、资料,从不同方面生动揭示了当代中国工人阶级由于社会地位的演变而导致的真实状况;试图以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对造成当代中国工人阶级社会地位演变的原因进行适当的分析。


第一章 无权化:工人阶级主人地位的丧失 
  第一节 国有企业的改革同工人阶级主人地位的丧失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如影随形 
  第二节 生产资料私有的资本主义经济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一个新资产阶级将成为负责阶级 
第二章 契约化:确立所谓劳动关系的实质 
  第一节 非公企业的雇佣关系 
  第二节 确立所谓劳动关系也使工人与公有企业的关系变了质 
  第三节 “霸王合同” 
  第四节 由《劳动合同法(草案)》引出的一扬争议 
  第五节 想卖也难,卖出去了活着更不易
第三章 弱势化:超时劳动;恶劣的劳动环境;企业忽视生产安全卫生、生活福利,职工病、伤、残、死累累等成为普遍现象 
  第一节 超时劳动对工人的折磨 
  第二节 恶劣的劳动条件 
  第三节 工伤、职业病对工人的摧残 
  第四节 频频发生的矿难威胁着工人的生命 
第四章 千万原公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 
  第一节 导致当代中国工人阶级队伍分散化的“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举措 
  第二节 千万公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 
  第三节 再就业困难重重 
第五章 “农民工”——另册劳动大军 
  第一节 城里的生活还好吗? 
  第二节 城里的活儿容易找吗? 
  笫三节 打工的活儿好干吗? 
  第四节 工钱拿到了吗? 
  第五节 谁维护、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悲惨境遇∶“当代包身工”和童工 
  第一节 “当代包身工”惊现 
  第二节 童工的悲惨境遇 
  第三节 资本家对工人人格尊严的严重侵害 
第七章 两极分化与当代中国工人阶级的贫困 
  第一节 贫富两级分化:工人群众贫困的社会背景 
  第二节 陷入贫困境地的劳模们 
  第三节 当代中国工人阶级的贫困化与贫困“代际转移” 
第八章 如此“改制”: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变成资本主 
  第一节 “改制”使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变成资本主 
  第二节 腐败、国有资产流失与企业“改制” 
第九章 中国共产党当前的重大使命 
  第一节 在“黑砖窑事件”中,山西省各级党委、政府“头脑是清醒的,态度是坚决的,应对是得当的”吗? 
  第二节 在中央批示以后,山西省的行动形同“为渊驱鱼,为丛驱雀”。如此作为,究竟为何? 
  第三节 同《人民日报》商榷 
  第四节 深入自省,就要自省共产党的阶级立场,自省我们是否真正坚持科学社会主义? 
  第五节 我们的两方面建议 
结束语 想起了毛泽东的晚年忧思 

前言

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迄2007年,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29年了。29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质的变化。变化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工人阶级社会地位的变化。

今天,我们痛切地慨叹工人阶级社会地位的变化,是因为中国无产阶级曾经经历过一次从雇佣奴隶到主人的变化。现在的变化则是变化的再变化。真是“六十年风水轮流转”、“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啊!




中国工人阶级是从旧社会的雇佣奴隶翻身得解放后才成为新中国主人的。
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工人阶级成了中国社会中先进生产力和先进生产关系的代表;社会主义公有生产资料——国有、集体企事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主体;国家政权的坚强支柱;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有生载体;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和主要服务对象;党和国家的依靠力量。工人阶级是中国社会各阶级中的领导阶级。
建国以后中国工人阶级具有这样一个社会地位,是由工人阶级的本质决定的;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由国家的根本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所确认,在实践中实现,成为现实的;是广大工人阶级群众有切身体会,全国人民所公认的。
追根溯源,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等经典作家的论述在这
里就不再引述了。在中国,毛泽东同志在1926年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开宗明义地说:“无产阶级人数虽不多,却是中国新的生产力的代表,是近代中国最进步的阶级,做了革命运动的领导力量。”此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全过程中,工人阶级确实发挥了领导作用。
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是一个迎接新中国诞生的大会。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中分析中国社会阶级状况时,进一步着重指出:“中国早已产生了一个觉悟了的,在中国政治舞台上表现了强大能力的,领导了广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以及其他民主分子的中国工人阶级及其领袖——中国共产党这样的新条件。”“中国工人阶级,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就开始以自觉的姿态,为中国的独立、解放而斗争。一九二一年,产生了它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从此以后,使中国的解放斗争进入了新阶段。在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三个时期中,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和积极有价值的贡献。在最后打败日本侵略者的斗争中,特别在收复大城市和交通要道的斗争中,中国工人阶级将起极大的作用。在抗日结束以后,可以预断,中国工人阶级的努力和贡献将会更大的。中国工人阶级的任务,不但是为着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国家而奋斗,而且为着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而斗争。”因此,毛泽东提出,“我们主张在彻底地打败日本侵略者后,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对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
待到1949年3月,经过抗日战争的胜利和解放战争接近胜利的实践,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毛泽东同志对当时的中国阶级力量和由此决定的新中国的建设道路作了进一步阐明。首先,他对在城市斗争中,我们依靠谁这个问题,在批评了有些同志认为要依靠贫民群众、甚至依靠资产阶级的糊涂思想后,明确指出:“我们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团结其他劳动群众,争取知识分子,争取尽可能多的能够同我们合作的资产阶级分子及其代表人物站在我们方面,或者使他们保持中立,以便向帝国主义者、国民党、官僚资产阶级做坚决地斗争,一步一步地去战胜这些敌人。”这是一个完整的分清敌、友、我的无产阶级统一战线的纲领。毛泽东同志作这样的规定,是根据中国的经济基础和阶级状况的。他在注意到“中国还有大约百分之九十左右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中国的私人资本主义工业,占了现代性工业中的第二位”这些都不可忽视或轻视的同时,着重指出:“中国已经有大约百分之十左右的现代性的工业经济,这是进步的,这是和古代不同的。由于这一点,中国已经有了新的阶级和新的政党——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无产阶级政党和资产阶级政党。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由于受到几重敌人的压迫,得到了锻炼,具有了领导中国人民革命的资格。谁要是忽视或轻视这一点,谁就要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中国的现代性工业的产值虽然还只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百分之十左右,但它却极为集中,最大的和最主要的资本是集中在帝国主义及其走狗中国官僚资产阶级手里。没收这些资本归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所有,就使人民共和国掌握了国家的经济命脉,使国营经济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这一部分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就要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在这个经济基础上,毛泽东同志提出:“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要求我们党去认真团结全体工人阶级、全体农民阶级和广大的革命知识分子,这些是这个专政的领导力量和基础力量。没有这个团结,这个专政就不能巩固。同时也要求我们党在团结尽可能多的能够同我们合作的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它们的知识分子和政治派别,以便在革命时期使反革命势力陷于孤立,彻底打倒国内的反革命势力和帝国主义势力;在革命胜利以后,迅速地恢复生产,对付国外帝国主义,使中国稳步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毛泽东同志的这一论述,为新中国的国体勾划出了基本蓝图。接着,毛泽东同志又于1949年6月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进一步阐明:“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因为只有工人阶级最有远见,大公无私,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整个革命历史证明,没有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要失败,有了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胜利了。”
毛泽东同志的这些论述,是站在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并且总结中国革命的实践经验以后形成的,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这个理论基础上,1949年9月29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富强而奋斗。”这个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并制定宪法以前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关于“……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体的规定,是开天辟地第一朝,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从此,在基本大法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中工人阶级领导的地位奠定了不容动摇的基础。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这是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建国五年来历史经验的宪法;这是使新中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宪法》对工人阶级更做出了多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一章 总纲”“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第十六条 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的事情。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上述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旧社会相比,使中国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得到了有如天壤之别的崇高社会地位和空前未有的幸福权利。生活在神州大地的劳动者破天荒地第一次有了成为社会主人的真切感受。
党和国家,根据《共同纲领》和《宪法》的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针对国民党滥发纸币造成通货恶性膨胀导致物价飞涨的情况,政府努力稳定物价,建立确保购买力的新工资制度;政府和工会开展失业救济工作,安置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大批失业工人,使他们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通令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中国工会的性质、作用、任务、权利和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颁布的第一个大法。在《工会法》的推动下,全国各级工会迅速组织起来。广大工人阶级群众为能依法参加工会,拿到被称为“红派司”的会员证,感到无上光荣和自豪。
政务院又于1952年公布、1953年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使广大工人阶级群众的生老病死伤残得到了保障,认为此生有靠,说这比生儿子还好。
在国营企业中,开展了民主改革,根本废除抄身制和工头制;并开始积极探索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
在私营企业中,建立劳资协商会议制度,推广签订劳资集体合同,国家明确企业职工和工会对资本家的经营管理、资金运用、人事任免有监督之权,实际上使职工和工会拥有了参预企业经营管理之权。
工会开始创建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业余学校、疗养院、体育场馆等设施;国家和企业开始为工人群众建造和分配住宅。
与此同时,党、工会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文化教育,组织职工学习社会发展史、毛泽东的哲学著作及时事政治,大大提高了工人阶级群众的阶级觉悟,使职工群众确立起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国际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所有这一切,使中国工人阶级真正翻身解放,从旧社会被剥削、被压迫的雇佣奴隶变成国家和企业的主人。他们通过学习,开始去认识事物发展的规律,更加从自在状态向自觉自为前进。职工群众欢欣鼓舞,朝气蓬勃,革命和建设的积极性空前高涨。
工人阶级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奋勇前进。无论在夺取解放战争的完全胜利、粉碎美帝国主义的封锁轰炸、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在支持土地改革、推动农业合作化、工业支援农业、巩固工农联盟;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在完成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五年计划,实现国家工业、农业、科技、国防现代化的奋斗中,工人阶级都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广大工人群众在各级党的领导、工会的组织发动下,开展劳动竞赛、先进生产者、先进班组运动,技术革新、技术革命运动,挑起大梁,做出了决定性的贡献,涌现出了大批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即使在出现严重自然灾害,或是党和国家在指导上进行重大探索和试验,出现不同认识,碰到重大实际困难的时期,如“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时期,以至“文化大革命”时期,工人阶级一方面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投入这些新的革命、建设实践,同时,仍一如既往地艰苦奋斗,克服困难,对稳住局面,扭转乾坤,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历史已经证明,工人阶级是当之无愧的社会主义中国的领导阶级。



1966年,毛泽东同志发动了“文化大革命”。从此时开始,中国经历了一段特殊发展的历史。经过大规模的党内斗争和群众运动,党召开了第九、第十两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1月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了修改。
修改后的序言说:“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1975年《宪法》把1955年《宪法》第一条中的“人民民主国家”改成“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975年《宪法》同工人阶级有重大关系的条文有第九条“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第十二条“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在第二十八条中,由毛泽东同志建议,增加了公民有“罢工的自由”。
1975年《宪法》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是十分重大的。它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出发,把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民主提到了高度,从而把工人阶级放到国家生活更重要的地位,要求工人阶级担负起更大的责任,给予工人阶级更大的权力,要求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且以对立统一的辩证方法为工人阶级的、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设计了框架。可以这样说:1975年《宪法》使中国工人阶级有了人类有史以来最崇高、最重要的社会地位和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
1975年,已经是文化大革命的后期。1975年《宪法》明显地体现了文化大革命的特征。
我们认为,毛泽东同志从建立新中国开始,就结合国内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情况,殚精竭虑地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规律,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内部还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敌我和人民内部的两类矛盾;特别是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可能产生既得利益者集团、特权阶层,共产党内有产生修正主义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的危险。而美国为首的国际垄断资产阶级正要利用社会主义国家内部的这些力量,策动和平演变,颠覆社会主义国家。他基于这样的分析和判断,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
毛泽东同志无产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基本原理的基础之上的,是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早已阐明过的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原理的,是把这些原理结合中国实际的。他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管理上层建筑是不行的。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所以,他主张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发动文化大革命,由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自己去创立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这是目光深邃、高瞻远瞻,雄才大略的伟大思想。是对马列主义划时代的伟大发展;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伟大揭示。
作为文化大革命的具体方法,却是一种勇敢的设想、探索和试验。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进行文化革命,是要经过斗争实践的检验,经过成功与失败的经验教训,经过多次改进和提高,才能更加符合客观规律,才能一次一次地夺取胜利。不会也不可能第一次就完善成熟,顺利取胜;相反,第一次遭受挫折、失败,完全不应该意外。中国的民主主义革命正是这样犯了多少错误,遭受多少失败,付出多少牺牲以后,才认识了它的规律,最后取得了胜利。对于文化大革命,我们当然也应该这样来认识。
中国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到1975年《宪法》达到了巅峰。此后,随着整个中国社会的演变,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也相应地演变下降。工人阶级社会地位的步步下降,是中国社会演变的一个重要内容和重要证明。



中国社会的演变以及与之同步的中国工人阶级社会地位的演变下降,是从党召开十一大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渐开始的。到2007年,已经近30年了。
中国社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社会地位的演变,也反映在这个期间的历届《宪法》修正案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1978年、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六次分别做出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对于国家基本大法如此频繁地修改,在人类宪政史上所少有,而这正好说明这个期间中国社会经历了何等急剧的变化。
应当指出的是:演变基本不是在先修改宪法,然后遵循宪法进行的;基本是先由党和政府通过各种会议、讲话、文件提出主张,把社会实际改变了以后,再根据既成事实修改宪法,使宪法同改变了的实际相符合。然后再以修改后的宪法为依据,放手进一步改变实际。当然,还有些事,社会实际早已改变了,宪法也不加修改(这或许可视为一种中国特色的“只做不说”改革策略)。不过这六次修改,还是在国家基本大法上固定了社会演变的事实。下面我们择要予以记录对比,从而看出演变的进程。
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78年3月,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宪法》。
1978年修改《宪法》,把1975年《宪法》“序言”中以下这段文字去掉了:“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写入了以下文字:“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使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根据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社会主义强国。”“序言”还写道:“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对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反对修正主义,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准备对付社会帝国主义和帝国主义对我国的颠覆和侵略。”1978年《宪法》的条文比1975年《宪法》有了增加,但有关工人阶级的条文,去掉了“第十二条 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把“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简化为“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其他基本没有改动。文化大革命的有些
精神还在。
1982年对1978年《宪法》作了大改。这已是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四年以后的1982年12月。这次修改,把“序言”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等文字完全去掉了。关于阶级问题的表述是:“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序言”宣布:“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一条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改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把1978年“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改为“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把“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改为“主导力量”。在分配制度方面,取消了1978年《宪法》的“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改写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此外,1982年《宪法》“第十六条 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后边加了一段“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这两条中有关职工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的规定,建国以后已经开始要求实行,但此前的宪法上倒还没有明文规定过。这个规定看似明确了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同时却蕴含着要使企业摆脱上级行政机关的管理,更加独立自主经营的意思。
1982年《宪法》增加“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这些规定说明,中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中国的根本经济制度已经开始悄然演变了。1982年《宪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删掉了1978年《宪法》第十五条中“公民有……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罢工权是全世界都公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取消罢工权,使中国工人阶级在陷于弱势地位以后,丧失了最后一个维护权益的手段。
1988年又对1982年《宪法》做两处修改。一处是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另一处是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把其中的“出租”二字去掉,并在最后加上一句“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就为出租土地和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开了门。
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十四大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宪法》又做了重大修改。
“序言”写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第五条,把“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第八条,把原来的“农村人民公社”去掉,写入了“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第十五条,把“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十六条原来的“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第十七条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1993年的修改把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些根本方面进一步作了改变。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十五大决定“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大会进一步论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认为“至少需要一百年时间。至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那还需要更长得多的时间,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就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的。其中,在“序言”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之后加上“邓小平理论”,变成“……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之后加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六条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后面加上“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改为“农村集体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十一条把“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改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入21世纪,提出了“三个代表”的思想。他在“社会主义劳动者”以外,提出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概念;又提出要对马克思主义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进行深化研究认识;并宣称:“实现共产主义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也不必要对遥远的未来作具体的设想和描绘。”如此等等。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宣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发展变化和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全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贯彻了党的十六大精神。把“序言”“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后边加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第十一条第二款把“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把“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以上,从1978年到2004年,对《宪法》的六次修改,使我们看到正是在以“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我们所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认定为依据,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制度、分配制度以及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等方面,一步一步推进了中国社会的演变。说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际是有计划有步骤地消灭生产资料公有制,放手发展私有制,变公有制为私有制。说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际上丢掉按劳分配原则,听任资本主把无产阶级的工资压到世界上少有的低廉程度,使中国工人成为廉价劳动力,同时让按资分配大发展,社会分配极不正常地拉大差距,出现两极分化,贫富差距悬殊。尽管《宪法》第一条仍然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但实际上工人阶级已经变成同企业只有由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雇佣劳动者,无论在企业内或在社会上都处于无权的地位,工农两大劳动阶级都已经成为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宪法》步步修改,中国社会步步演变,工人阶级社会地位步步下降。
从工人阶级社会地位的演变而言,1994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在法律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被认定为劳动法令的“主体法”,在此基础上,又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时与休假、劳动安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监察、劳动信访和劳动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法律、法令。
当年制订《劳动法》,就经历了一场争论:劳动法是管理劳动的法律,还是保护劳动的法律?结果,《劳动法》的“第一条[立法宗旨]”作了如下表述:“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的这些规定说明:我国的现行劳动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用人单位”同“劳动者”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力量。他们之间,必须订立劳动合同才能建立劳动关系。法律上确立“用人单位”这个概念,说明“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单一的“用”与“被用”的关系。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及其主权没有任何关系。“用人单位”是以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取得对劳动者的使用权的。因此,“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之间的这种劳动关系实质上已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劳动力的买卖关系。由《劳动法》所规定的这种劳动关系同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关系本质上是相同的。有了这样一个基础,后来的许许多多劳动法律、法令都贯彻了这个精神,它们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具体之处会有不同,基本精神却是没有任何区别的。这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职工在单位中代表国家,担负主人责任、享有主人权利的主人地位没有了,即使在国有企业中也是如此,工人阶级从主人变成了雇佣劳动者。情况既然如此,《宪法》、《劳动法》以及种种劳动法令,在强调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时候,所保护的已经只是雇佣劳动者的利益,而不再是解放了的、社会主义国家和企业主人的劳动者的利益,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活的灵魂就是追求资本利润的最大化,因为资本只有能够不断增殖才能扩大再生产。资本利润最大化,就是剩余价值率的最大化,资本必然要加重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剥削,资本与劳动之间矛盾对立。因此,今天当我们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依靠资本来发展经济时,各级党、政国家机关和企业的掌权者,不可避免地也像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代理人一样,在资本与劳动之间,更看重保护资本的利益,而把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放到次要地位。这就是中国社会也像资本主义社会一样出现资强劳弱,工人阶级沦为弱势群体的由来。中国工人阶级从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者、社会主义国家和企业的主人,重新沦为了雇佣奴隶,权利被严重侵犯而无力抗拒的弱势群体,这已经是社会公认的活生生的现实。

工人阶级社会地位的演变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工会的演变。
工会是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矛盾斗争的产物和组织。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革命工会同工联主义工会的区别,那就是马克思所指出的工会不止是“力图阻止资本的不断进攻”,不“仅仅是解决工资和劳动时间问题”,而是要“作为工人阶级组织之中心而自觉地进行活动,把工人阶级的彻底解放作为自己的伟大任务”。
社会主义国家工会的指导思想是由列宁奠定基础的。
列宁首先指出的是:“由于无产阶级把国家政权掌握到自己手里,……工会成了新社会的主要建设者,因为新社会的建设者只能是千百万群众。……社会主义革命就要有几千万人积极地、直接地实际地参加国家管理才能完成。”列宁分析说:“在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整个过程中,工会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作用。一方面,工会包括了全体产业工人,把他们吸收到自己的组织中,它是一个掌权的、统治的、执政的阶级组织,是实现专政的阶级的组织,是实行国家强制的组织。但是,工会却不是国家组织,不是实行强制的组织,它是一个教育的组织,是吸引和训练的组织,它是一所学校,是学习管理的学校、是学习主持经济的学校,是共产主义的学校。”“工会就它在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中的地位来说,是站在……党和国家政权之间的。……党吸收了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由这个先锋队来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可是,没有工会这样的基础,就不能实现专政,就不能执行国家职能。”“结论就是,工会建立起先锋队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工会通过日常的工作说服群众,说服那惟一能够领导我们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去的阶级的群众。”
列宁对社会主义国家工会指出的第二个方面是:“我们的国家是带有官僚主义弊病的工人国家。……我们现在的国家是这样的:组织起来的全体无产阶级应当保护自己,而我们则应当利用这些工人组织来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同时也利用这些工人组织来组织工人保护我们的国家。”
列宁对社会主义国家工会指出的第三个方面,是针对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列宁指出:“劳资之间的阶级利益的对立无疑是存在的。因此,今后工会最主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在无产阶级同资本做斗争时,要从各方面尽力维护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在我们这种过渡形式的无产阶级国家中,工人阶级的任何斗争,比如,同这个国家的官僚主义弊病,同它的错误和缺点,同资本家力图逃避国家监督的阶级野心做斗争等等,其最终目的只能是巩固无产阶级国家和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
列宁的这些论断,尽管是在苏联当时社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的,但它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具有重大的普遍意义,今天读来仍给我们以重大启示。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工会工作。在执政条件下所执行的就是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会的基本原理,就是把这些原理同中国特定时期的实际结合。
毛泽东同志早在1934年的《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和结论》中就指出:“苏区工人是组织了坚强的阶级工会,这种工会是苏维埃政权的柱石,是保护工人利益的堡垒,同时它又成为广大工人群众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
1938年,毛泽东同志又在《抗日游击战中各种基本问题》中说:“工会、农会是抗日政府最重要的群众基础和群众柱石。没有强大而有力的工会、农会作抗日政府的基础与柱石,抗日政府是沙洲上建设起来的房屋。”
作为革命胜利后,无产阶级专政下,社会主义社会工会的方针,首先是在1948年的第六次劳动大会上提出的。六次劳大“决议”规定:“在解放区,工会工作的任务,是在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总方针下,团结全体职工、积极劳动,遵守纪律、保护职工的日常利益,教育职工,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尤其是提高他们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在国营和公营企业中发挥管理能力,在私营企业中发挥监督作用,在个体劳动中促进技术改良和生产合作。”“决议”提出:解放区的职工“必须……很自觉地去积极参加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军队、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建设工作。”“以领导阶级地位担负起发展工业的责任。”并且规定:“在各企业各工厂中建立统一领导的工厂企业管理委员会。”“在五百人以上的大工厂、还可由部门职工(包括学徒)代表组成工厂代表会议。”以及在国营企业中实行管理民主化。
六次劳大决议的精神体现在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就是作了一系列明确规定,如:《工会法》第五条“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第七条“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之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之条例、指令等,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各种设施之责任。”第八条“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各级工会组织有要求其同级企业行政当局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上报告工作之权,并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同级企业管理委员会或企业行政会议之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20世纪五十年代,中国工会召开了第七、第八两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五十年代,我国完成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公有制。在此基础上,党内对于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教育、发展工人阶级努力搞好生产、建设社会主义,是完全一致的。但许多人对于列宁所讲的:“我们的国家是带有官僚主义弊病的工人国家。……组织起来的全体无产阶级应当保护自己,而我们则应当利用这些工人组织来保护工人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同时也利用这些工人组织工人保护我们的国家”缺乏应有的认识。当实际生活中出现由于企业党政领导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而同工人阶级群众发生矛盾的时候,在工会工作岗位上的党的干部因为比较接近工人阶级群众,容易感受到群众的反映,从而认识到工会应当代表工人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而其他方面的党政干部,就不那么认识,双方就出现分歧。这就导致20世纪五十年代两次错误地批判全总领导。不过,这种分歧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国家工会工作认识上的分歧。在最根本的一些问题上,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工人阶级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工会是工人阶级“学习管理的学校,学习主持经济的学校,是共产主义的学校”,工会是党联系群众的纽带,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支柱,工会的职能是以生产为中心,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这些原则,是全党上下在理性上一致认同的。现在看来,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工会的指导思想,实际上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中国和苏联都没有认真贯彻。影响所及,不仅是工会问题,而且是一个完善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历史损失。
中国工会第九次代表大会,是在1978年10月,早于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两个月以前召开的。指导大会最主要的文献是邓小平代表中央对大会的致词。“致词”率先宣告:“现在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步伐,并且为此而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和组织措施。中央指出:这是一场根本改变我国经济和技术落后面貌,进一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伟大革命。这场革命既要大幅度地改变目前落后的生产力,就必然要多方面地改变生产关系,改变上层建筑,改变工农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国家对工农企业的管理方式,使之适应于现代化大经济的需要。”“致词”指出:“我们的企业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或经理负责制,要建立强有力的生产指挥系统。工会要教育全体会员维护企业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指导,维护生产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致词”同时指出:“工会要教育全体会员积极参加企业管理。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我们所有企业必须毫无例外地实行民主管理,使集中领导和民主管理结合起来。今后各个企业的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要由本车间工段和班组的工人选举产生。企业的重大问题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企业的领导干部要在大会上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批评和监督,某些严重失职或作风恶劣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大会有权向上级建议处分或撤换。各企业的工会,将成为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因此,工会再不是有些人所认为的那种可有可无的组织了。工会工作的好坏怎么样,影响着工人当家作主的权利行使得怎么样,也影响着企业管理的好坏怎么样,影响着集中领导能否顺利进行。这就是说,一个企业管理得好,不仅是企业党政干部的成绩,也是全企业工人群众的成绩,也是工会工作的成绩。”
1978年,中国开始改革开放之年。“致词”所说的“多方面地改变生产关系,改变上层建筑,……”“企业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或经理负责制,……”从那时起,多年来,早已一步一步推进,乃至在更深远得多的程度上实现了,并且大大突破了。而关于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当家作主、发挥工会作用的那些要求,除了少数方面和少数单位还有一些形式以外,基本上没有实行。相反,在此后的年代中,工会不断受到冲击,绝大多数工会组织难有作为,更加成为可有可无的组织,许多新建的企业连组建工会都做不到。
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是法人,厂长是法人代表;企业对国家规定由它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国家规定的责任。”1984年就出现了浙江海盐衬衫厂厂长步鑫生,他置《工会法》于不顾,撤掉工会主席,实际取消工会。这样一个胡作非为的人,居然被誉称为“夏伯阳式的改革英雄”,把他选为全国政协委员。全总有关部门支持浙江省总工会进行反对,却被指责为对改革的态度问题。
1987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总建议参照1981年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把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但遭到反对,引发一场争论,结果还是定为“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把在“权力”二字之前的“的”字改到“权力”二字的后边,这就把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与作用大大削弱了。
1988年,起草《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知》,主持的中央领导人一定要把标题写作“改造”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又引发了一场争论。后经别的领导同志劝说,才改为“改进”。但文中还写了这样一句话:“思想政治工作的‘改进’、‘改造’、‘改革’,目的都是为了更有力、更有效地得到加强。”实际流露的是有的人对党历来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以为然的心情。《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要根据职工中的不同对象分层次地提出要求。对广大职工,应要求他们树立主人翁思想,热爱集体,服从全局,遵守纪律,诚实劳动,提高技能,恪守职业道德,做一个好职工。”只“对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则应要求他们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奋力开拓,廉洁奉公,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于广大职工,居然可以不向他们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不教育他们提高共产主义觉悟,树立共产主义信念,甚至连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也不做,只要求他们“诚实劳动,……做一个好职工”。可见,这种人的心目中是只把工人阶级看作他们所需要的劳动力而已。特别荒谬的是,只对“党员干部”才要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连党员的共产主义信念也不“特别”要求坚定!既然党不向职工群众进行共产主义教育,不去提高他们的共产主义觉悟,不知他们准备到哪里去发展党员?
1988年7月,全国总工会为召开中国工会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作准备,在湖南省张家界湖南省总工会疗养院召开全国工会理论政策研讨会。中央办公厅两位局级干部为了解情况,来参加会议。他俩在小组会讨论中发表意见,说是要淡化工人阶级,因为党是代表全国人民的,并且认为赫鲁晓夫的全民党、全民国家是有道理的。他们的发言使参加会议的许多工会同志吃惊,纷纷表示不同意见,也引发了一场争论。事后,全总领导报告了中央。中央书记处后来专门委托当时分管工会的中央书记处书记同志到全总十届十三次主席团会议上讲话说明:“工会的改革,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要通过工会自身的改革和工会外部条件的改善,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工人阶级最广泛的群众组织,作为我国政治体制中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的应有作用。改革的最终结果是要强化工会的作用,而不是‘淡化’工会的作用。‘淡化’工会的作用,中央在讨论中从来没有哪位领导同志讲过。”“强化是中央的意见,‘淡化’不是中央的意见。”他说:“我建议:‘淡化’这个热门话题就到此为止。”在这次会议上,这位同志还讲了如下一段话:“一般说来,讲平等是没有错,宪法里已明确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工会提出与政府的平等关系,是否意味着工会要有否决权或共决权呢!平等可以做各种各样的理解。政府做的决议我可以不同意,可以反对,甚至可以不执行,这样的平等行吗?我们认为,要从大局出发,目前提出与政府的平等关系不好,会带来不利的后果,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从工会当前的现实情况出发,能够做到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并在参与的内容和程序上制度化,就可以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出自己应有的作用。”“淡化工人阶级”、“淡化工会”之争,是工会演变中的一个重要信号。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制定选择百家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方案时,又引发了一场“新三会”和“老三会”的争论。试点方案的起草单位认定现代企业就要搞成资本主义社会通行的公司制,公司只能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三个他们所谓的“新三会”,不能再在企业领导机构中有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这三个他们所谓的“老三会”。但是他们这种意见是违背历史,违背《宪法》,违背社会主义中国的国情的。全总不同意他们的意见,争持不下,统一不了思想。在一次“协调”会议上,当全总的同志告诉起草单位的人:西方发达国家、如德国也有共决制等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时,他们竟说:我们就是照美国的办法办!结果,实际试点中并不能取消“老三会”,但这个试点方案最终也没有形成文件下发,试点照样推行了下去。
一年以后,主管部门对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进行总结检查。主持人的报告竟然说:“在公司制企业中,……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追求的目标,获取利益的方式是有差异的。……所有者以资本收益最大化,减少风险为目标,掌握着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是企业盈亏的最终承担者。以总经理为首的高层管理人员,受雇于所有者,拥有经营管理权和代理权,他们追求的是充分表现自己的才能,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而职工则考虑通过企业的发展使劳动岗位稳定和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因此,回避三方利益取向差异,再简单的以‘为党工作,为国家生产’,把三者看作一个利益主体,而实行一元化体制已不适应。”他还肯定“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这是完全要用资本主义的办法来处置我们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把社会主义国家的公职人员、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这两方面的人都是中国共产党的干部、工人阶级的优秀人员)同广大职工群众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他否定正是这三部分人构成了社会主义国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者和受国家所有者委托在企业里的代表。他这样做就是要瓦解掉整个工人阶级队伍,是要制造出一批资本的私人占有者和私有资本的经营管理者,而剥夺掉广大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权利;是要把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度变成资本主义私有制。在根本问题上这样干的人,处心积虑地先要把企业中的党委、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取消掉,当然就毫不奇怪了。
事至如此,当然也就要求工会工作作出相应的改变了。《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公布,决定于1995年1月起施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94年12月召开十二届执行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决定》。
会议指出“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的改革和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迈出了决定性的步伐。”
会议一方面阐明:“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工会的存在之所以成为客观必然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作为工人阶级自己的组织,担负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会议确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格局加速形成,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另一方面,会议又强调:“工会的性质和肩负的任务,决定了必须遵循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我们工会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主要手段是维护。通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积极完成党和政府提出的各项任务。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指的是在维护全国人民集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
据此,会议为工会提出了一个“总体思路,就是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抓住有利时机,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突破口来推动工会工作,努力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工会工作的要求,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并且说:“这是关系到在新形势下工会如何抓住机遇,提高自己,赢得职工群众的信任,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对此,各级工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有深刻而清醒的认识。”
会议还强调:“贯彻实施《劳动法》要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提醒工会干部:“如果我们的指导思想、工作路子和工作方法不妥,分寸、尺度掌握不当的话,也可能激发一些矛盾,造成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对此,我们强调要遵守三条要求:一是《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一定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紧密配合。强调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二是首先抓好统一思想的工作。……三是涉及新的劳动标准、涉及当地停产、破产企业和困难职工的政策措施,要由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统一发布、部署。”
以上情况说明,全总十二届执委会二次会议,确实把中国工会推上了一个重大转折。
一方面,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已经分裂为三方,出现了社会经济矛盾、劳动关系矛盾,说白一点,就是占有资本的国家和公私企业与已经同资本无关的、以出卖自身劳动力谋生的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突显出来了。所以,工会必须明确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突出出来。这倒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毫无疑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最原始的基本职责。问题是,强调了突出维护职责以后,原来在马列主义指导下,社会主义工会的那些其他职责是不是还存在呢?包括:工会必须为无产阶级和千百万被压迫者的解放而斗争;工会是掌权的、执政阶级的、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组织;工会是学习管理的学校、是学习主持经济的学校,是共产主义的学校;工会是新社会的主要建设者,工会要为实现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前进而奋斗。所有这一切,工会已经多年不提了。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的社会主义社会工会的这些重大职责丢掉,而另外突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个职责,那是把社会主义中国的工会降到资本主义社会工联主义、经济主义工会的水平了。这是工会性质的一个重大演变。
另一方面,会总十二届执委会二次会议还是把“维护”作为“工会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主要手段”提出来的,说:“通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积极完成党和政府提出的各项任务。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指的是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这就使工会处于两难的境地:党的中心任务的最主要之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的核心目标就是追求资本利润的最大化。这就必然使占有资本的国家和私有企业主千方百计地向无产者榨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从而侵犯无产者的经济、政治权利。现实社会中普遍的状况是,许多党组织和政府机关都主要看重经济和资本的增长,而较少关注无产阶级利益被侵犯。工会既然在同级党委领导下,面对“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矛盾,就很难违背党组织的意志而去维护职工的利益。这就是今天中国工会少有作为的根源所在。本应维护无产阶级的利益,现在却更要服从资本的利益。在这一点上也使中国工会同资本主义社会工联主义、经济主义的工会相类似了。再加上会议强调要遵守的三条要求,更使工会很少有独立自主工作的可能了。
近年,同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中华全国总工会也提出建立和谐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任务。这使中国工会的演变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2006年,全总领导在题为《坚持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会工作创新》的讲话中指出:“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性质是社会性质的重要体现。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工会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切入点。”“首先,要正确认识我国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性质,从理论上搞清楚与资本主义劳动关系的根本区别。资本主义劳动关系的本质是阶级的对抗性,往往表现为罢工等激烈的方式和尖锐的冲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劳动关系,也不同于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双方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从总体上讲是劳动者与建设者之间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具有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具体利益的相对差异性。这种矛盾和差异在我国现阶段不具有根本的对抗性,能在协商、协调的基础上得以解决,从而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文章的这些论断,倒真创新,却必须商榷。
第一点,文章断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双方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从总体上讲是劳动者与建设者之间的矛盾”。问题是劳动者与建设者怎么成了“双方”了呢?并且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劳动者”究竟是些什么人?“建设者”又是些什么人?
把“劳动者”同“建设者”区分开来、对立起来,说他们是劳动关系中的一对矛盾,是矛盾的双方,词义上、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劳动者不是建设者,劳动者不建设;建设者不是劳动者,建设者不劳动。这怎么可能?问题的要害是:这种不劳动的、同劳动者相矛盾的“建设者”究竟是什么人?
本来,在生产资料公有的社会主义企业中,社会主义的生产建设,就是由集体占有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集体进行的,这个集体中包括在生产一线的操作工人、工程技术人员、一般经营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他们都是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劳动者。因为要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就要工人阶级的劳动;工人阶级的劳动就是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根本不可能把他们分割成为不建设的劳动者,或是不劳动的建设者;更不可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相互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中的双方。
这篇讲话在讲到中国工会经历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也说:“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主人和建设的主力军,……职工参与国家、社会和企业事业事务的管理,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改善职工生活,……职工提高文化技术素质,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十分明显, 这里所说的“工人阶级”“职工”当然是劳动者了,他们是“建设的主力军”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当然也是建设者了,劳动者就是建设者,建设者就是劳动者,就是这些人们。
由此可见文章所称的那种戴着“建设者”帽子的、同劳动者相对立的、实际不劳动的“建设者”实际也是不建设的,把他们称为“建设者”是虚假的。
第二点,那种既不劳动、又不建设,并且同劳动者矛盾对立的虚假的“建设者”究竟是什么人?马克思主义的一条最根本的原理、也就是一条最起码的常识,就是在劳动关系中相矛盾、成为对立统一体的主要的双方是劳动者和剥削者;在资本主义社会,是被剥夺得除了自身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只能出卖劳动力谋生的无产阶级与占有资本,以雇工劳动,剥削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资产阶级。无产阶级是被剥削的劳动者;资产阶级是不劳而获的剥削者。
在工会工作领域里也有一条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理,并且是见诸法律、人尽皆知的常识,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法》这条规定实际上是一条界定工人阶级的马克思主义科学定律。反过来说,凡主要生活来源不是工资收入而是其他收入的就不是工人阶级,所以无权参加和组织工会。
有了这两条,我们就可以用它们来观察那些既不劳动,又不建设的虚假的“建设者”究竟是些什么人了。
众所周知,提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个概念的根据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现在正式纳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内的有:“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一共六个方面的人员。令人遗憾的是,这种说法没有严肃地遵循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科学原理。在这六方面中,既有不同阶层,也有不同阶级,它只说阶层变化;在几个方面的人员中,没有分清他们的阶级属性。
譬如,私营企业主,那当然是资产阶级。个体户,那是自己有一定小额的资本,购买了生产资料,自己劳动,生产经营,那是小资产阶级。“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这三方面的人员更要加以分析,“民营科技企业”“外资企业”“中介组织”都是既要有资本、又要有人力才能开办起来的,如果它们都另有资本主投资开办,这里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管理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就都是受雇于资本主的体力劳动者或脑力劳动者,工资收入是他们主要的生活来源;如果他们并没有向企业投资、或即使投绝小一点的资,对他们的生活来源不起主要作用,那他们就是劳动者、无产阶级、工人阶级,是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的。如果这些“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管理技术人员”、“从业人员”是他们所任职的“民营科技企业”、“外资企业”、“中介组织”的主要投资者或参股者,虽然他们亲自担负创业、技术、管理等脑力劳动,但主要是运用他们所投的资本雇工劳动,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不是他们自己的工资,而是企业资本的利润,也就是他们雇佣的职工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那他们的阶级属性就不是劳动者、无产阶级,而是私营企业主、从事剥削的资产阶级。至于六种人中的“自由职业人员”,如果是指作家、艺术家等等个体脑力劳动者,他们主要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才能,而不是主要依靠物质资本,给社会提供物质产品或精神服务,他们倒真是一个社会阶层,不可避免地要依附于特定的阶级,就看他们的劳动为哪个阶级服务。
说到这里,情况完全清楚了。所谓“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一个模糊阶级本质的概念,它既包含劳动者、无产阶级;又包含剥削者、资产阶级。全总领导讲话中所说的同劳动者相矛盾,双方对立统一的,实际上既不劳动、又不建设的虚假的“建设者”,就是私营企业主、从事剥削劳动者剩余价值的资产阶级。
在社会主义中国,偏要在社会主义劳动者之外,杜撰出一个“社会主义建设者”来,无非是因为实际上中国已经出现了新的资产阶级,这有悖于社会主义原则,更是中国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所不能接受的,有些人理亏心虚,为了掩盖事实本质,美化资产阶级,所以就讳言阶级,更不承认已经重新产生了新的资产阶级、剥削阶级,重新出现了阶级分化和矛盾,无产阶级已经重新处在被剥削的地位上。这完全违背马克思主义。
全总讲话肯定“劳动关系双方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从总体上讲是劳动者与建设者之间的矛盾”,其实谁都清楚这种“建设者”就是资产阶级,但仍是不能实事求是地明讲,教育群众,这是中国工会的悲剧!
第三点,全总讲话在肯定“劳动者与建设者之间的矛盾”的同时,又说:“是人民内部矛盾,具有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具体利益的相对差异性。”但他没有具体阐明。这就要商榷了。
既然“建设者”实际是资本主,他是靠剥削劳动者的剩余价值为生的,那么剥削者和被剥削的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就本质而言是不可调和的。资本主的根本利益是要最大限度地获取资本利润,增殖资本;他们决不容许消灭剥削、减轻剥削;他们要发展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坚持资本主义制度。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要减轻剥削,消灭剥削,消灭私有资本,发展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向共产主义前进。说劳动者和“建设者”“具有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是不符合事实的。他们之间的矛盾是根本阶级利益的矛盾,不只是什么“具体利益的相对差异性”。
讲话说:“这种矛盾和差异在我国现阶段不具有根本的对抗性,能够在协商、协调的基础上得以解决,从而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看来文章作者认为“这种矛盾和差异”除去“在我国现阶段”以外是“具有根本的对抗性”的,这倒还算实事求是。但文章没有阐明为什么“在我国现阶段不具有根本的对抗性”。
对于这个问题,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讲到当时的民族资产阶级同工人阶级的矛盾时讲得很清楚,说:“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存在着剥削和被剥削的矛盾。这本来是对抗性的矛盾。但是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这两个阶级的对抗性的矛盾如果处理得当,可以转化为非对抗性的矛盾,可以用和平的方法解决这个矛盾。如果我们处理不当,不是对民族资产阶级采取团结、批评、教育的政策,或者民族资产阶级不接受我们的这个政策,那末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就会变成敌我之间的矛盾。”
虽然现在被称为“建设者”的那些资本主、这个新生的资产阶级已不同于当年的民族资产阶级,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他们也是在工人阶级及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只要工人阶级和党对他们也采取团结、批评、教育的政策,他们也是接受工人阶级和党的政策,那末,工人阶级同这个新资产阶级的矛盾是“能够在协商、协调的基础上得以解决,从而保持劳动关系(实际是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问题在于多年来的主流倾向是把资产阶级看成社会的主宰、国家的依傍,许多党政机关和干部唯恐迎之不够,敬之不足,相反对于无产阶级一再压低地位,使之变成弱势群体。暴发的富豪们无法无天,主流舆论却宣扬如要追查民营企业家的“原罪”,等于是要把木炭洗白,把整根木炭洗完也还是不白。有的高级官员居然说:“对于清算‘第一桶金’的说法,说得不好,这是在否定改革的巨大成绩。”在如此偏袒之下,许多资本主对劳动者的剥削压迫十分残酷而无人过问。在此情况下,无产阶级势必起而反抗,进行斗争,对抗就在所难免。对抗之源是资本主的残酷剥削压迫,劳动者的对抗是自卫和反抗。不去祛除资本主残酷剥削压迫这个对抗之源,或者反而片面要求“职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和渠道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以为这样就“能够在协商、协调的基础上”解决矛盾,保持劳动关系(实际是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那是不符合事物规律,不现实的。
更应指出的是:既然党和国家的政策鼓励发展私有经济,中国社会中重新产生资产阶级,产生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是必然的。这种矛盾的本质是不可调和的、对抗性的,是不可能掩盖的。更何况除去土生土长的中国资本主,还有港、台的,外国的资本主进入,难道也能把他们称为“建设者”?有什么必要弄出一个道理上说不通的“建设者”来为资产阶级打掩护?鲜明地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进行阶级分析,明确资产阶级的存在,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矛盾的存在,制定正确的政策,才能处理好这对矛盾。
“和”、“和谐”,是人类的共同愿望。之所以成为共同愿望,正因为人类社会自分化出阶级以来就充满了阶级斗争,“和”是稀有的,所以“和为贵”。数千年的实践证明,争取和谐、和平,免不了斗争。和平要用斗争来争取和保卫;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以退让求团结则团结亡;以战争消灭战争。这都是由实践证明了的真理。
工会是阶级矛盾的产物、阶级斗争的工具。为了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工会的天职就是同剥削压迫无产阶级的资产阶级进行斗争。斗争是为了限制剥削压迫,为了处理、解决矛盾,为了最终从根本上消灭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这对矛盾,解放无产阶级。
否认资产阶级的存在,把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说成是“劳动者与建设者之间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不去同资本主的残酷剥削压迫作斗争,相反片面要求“职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和渠道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实际是要职工容忍剥削压迫,以为这样可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完全背离了工会的天职。全总的这篇讲话,证明工会的演变又进了一步。



以上四个方面,大体地、不够完整地记录了30年来中国工人阶级社会地位演变在源头上的脉络。
工人阶级社会地位的演变——从主人到雇佣奴隶,是中国社会演变的一个重大构成。涉及亿万工人阶级群众及其家族,涉及整个社会的阶级结构,涉及整个中国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个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演变的时间长、面广,内容浩如烟海;进程中亿万工人阶级群众受苦受难,社会生产力遭受破坏,国家财富遭受损失;惨象环生,触目惊心。
多年来,没有一个权威部门公布中国工人阶级的总人数。最近我们看到的是:2008年3月4日《人民日报》报导:国务院农民工办主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透露,我国农民工总人数已达到2.1亿人。2008年3月15日《人民日报》报导: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在接受中外记者集体采访时透露,目前,全国基层工会组织已经达到150.8万个,会员总数达到了1.93亿人,职工入会率达到了71.5%。……目前农民工会员达到了6197万人,农民工的入会率达到了51%。拿以上两方面数字推算:全国会员1.93亿人,入会率71.5%,就是说全国职工总数约3亿人。其中农民工会员6197万人,入会率51%,就是说农民工职工约1.2亿人。从3亿中扣去1.2亿,城市职工有1.8亿人。城市职工1.8亿人加国务院农民工办透露的2.1亿农民工等于全国职工(或称工资劳动者、或称在二、三产中的工资劳动者)总数约为4亿人。
4亿以上工资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劳动者队伍,也就是世界上人数最多的一支无产阶级队伍。这样一支队伍的发展趋向,不可能永远任由别人决定,只会由他们自己决定,这是有历史必然性的。
这样一件中国历史上、甚至人类历史上罕见的大事,是不应听任时间流逝而湮灭的,并且也不可能淹灭的,它必将影响到中国社会、甚至人类社会今后的发展进程。应当把它记录下来,公诸天下,传诸后世;使之成为后人鉴古知今的有益史料。
本书将集中我们历年来所能搜集到的、见诸报端的确实资料,分为专题,一一记录。
我们所能见到的材料有限,同这将近三十年中所发生的实际生活相比,真不过是沧海之一粟,挂一漏万。但从一滴水中可以看太阳,提供读者参考,也算尽了我们的一点绵薄之力;抛砖引玉,希望有志之士,大力参预收集研究这段历史,一定可以得到更完整的记录。
至于其中所表达的一些思想和观点,仅仅反映我们的认识水平,错谬难免,欢迎读者指正。此外,行文中有些资料的引用和观点的表述或许会有重复之处,这还望读者诸君予以理解和体谅。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共有评论 1 条
【上善若水】于 2013/6/19 16:02:18 评论说 1#  
    中国工人阶级社会地位演变实录——从主人到雇佣劳动者的变迁 这个变迁是从朱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开始的,但国有企业管理者丧尽天良的道德沦丧是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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